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度補字第177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補字第177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0月15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補字第1771號原告瑞鼎峰實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游鈺鵬 被告曾于家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本院
107年度司促字第16533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訟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34萬6,962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3萬4,165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原告尚應補繳裁判費3萬3,665元。
(二)提出具完整訴之聲明、事實及理由(包括證據)之準備書狀一件,並應將繕本(包括所附證據)自行送交被告,並於送達後向本院陳報送達回證。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7年10月15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王婉如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10月15日
書記官鄔琬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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