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20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7年訴字第20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3月20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訴字第207號上訴人即被告 謝明君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賴憲榮 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107年度訴字第207號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具狀補正上訴聲明,並依上訴聲明繳納第二審裁判費,逾期未補正上訴聲明或繳納第二審裁判費,即駁回上訴。
理由
一、按因財產權提起第二審上訴,應以上訴狀表明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並依訴訟標的金額或價額繳納加徵10分之5之裁判費,此為民事訴訟法第441條第1項第3款、第77條之16第1項及第77條之13所明定上訴必備之程式。又依同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
二、本件上訴人固於民國108年3月19日提出民事上訴狀,惟並未載明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亦未繳納裁判費。茲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上訴聲明(包括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並依補正後聲明不服之程度,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逾期未補正或繳費,即駁回上訴。又關於第二審裁判費部分,若上訴人係對原判決對其不利部分全部(新臺幣(下同)600,000元)不服,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500元,若非全部上訴,請依聲明不服之程度,計繳第二審裁判費,併予敘明。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8年3月20日
民事庭法官郭韶旻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3月20日
書記官劉雅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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