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度補字第176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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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補字第176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0月15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補字第1769號原告財團法人汽車交通事故特別補償基金法定代理人 黃天牧 被告 吳昆鴻 上列原告因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貳佰萬元(利息、督促程序費用部分,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規定,不併算其價額),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貳萬零捌佰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貳萬零叁佰元。㈡提出準備書狀及繕本各一份。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10月15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黃信樺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10月15日
書記官張珮琪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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