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聲字第24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0月15日
裁判案由:停止執行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聲字第248號聲請人 黃婉甄 相對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停止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因執行異議事件,業經另行具狀提起第三人異議之訴,本件執行事件查封之財產一旦拍賣,勢難回復原狀。聲請人願供擔保,請裁定本院107年度司執全字第394號強制執行事件於本院107年度重訴字第66
9號第三人異議之訴判決確定前停止執行等語。
二、經查,上開執行事件係相對人向本院聲請對訴外人 黃韋翔 名下門牌號碼新北市○○區○○路○號4樓房地為假扣押執行,經本院民事執行處囑託地政機關於107年7月9日辦理查封登記,及經本院於107年7月24日至現場查封完畢,業經本院調閱上開執行卷,故該執行程序現已無從停止。再者,上開執行程序僅係「假扣押」之保全執行,僅進行至查封階段而已,於相對人另取得其他執行名義前,後續並「不」進行拍賣程序,故無聲請意旨所稱「一旦拍賣」便難以回復原狀之情形,自亦無停止執行之必要。是聲請人聲請停止本院
107年度司執全字第394號假扣押之執行程序,與強制執行法第18條第2項規定不符,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10月15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林琮欽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收受裁定正本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07年10月15日
書記官李佳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