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補字第176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0月15日
裁判案由:給付退休金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補字第1767號原告 張建國 訴訟代理人 許英傑 律師
楊靜榆 律師 洪嘉吟 律師被告建泰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建益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退休金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伍佰捌拾陸萬壹仟壹佰肆拾柒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伍萬玖仟壹佰壹拾叁元。至原告雖主張本件裁判費之徵收應審酌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7條規定云云。惟按,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7條乃規定:「勞工或工會提起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之訴,暫免徵收依民事訴訟法所定裁判費之二分之一。」。經核本件非屬確認僱傭關係之訴,且原告所請求給付者為勞工退休金,非屬勞動基準法第2條第3款所稱之工資,是本件亦非屬勞工提起給付工資之訴,故本件並無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7條規定之適用,附此敘明。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10月15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吳幸娥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10月15日
書記官丁于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