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09年司促字第123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9月0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司促字第1232號債權人長鑫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潘代鼎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 鍾秉成 (原名 鍾權寶 )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聲請支付命令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1款規定繳納裁判費新台幣500元,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支付命令,未據繳納裁判費(註:債權人原提出到院之郵政匯票,因受款人之名稱記載有誤,本院無法收款,即等同未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9年8月12日日函請債權人限期補正,該補正函業於民國109年8月17日送達債權人,有本院送達證書在卷可稽,惟債權人逾期迄未補正,是其聲請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9年9月8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