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度司促字第24348號民事其他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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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司促字第24348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5月1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9年度司促字第24348號債權人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債務人甲○○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萬伍仟陸佰伍拾柒元,及自民國九十四年九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八點九八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四年九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㈠緣債務人甲○○於民國92年8月26日向聲請人申請信用卡
使用,依約債務人即得於特約商店計帳消費,並約定每月二日清償消費款,遲延履行時,依信用卡約定條款第十六條第三項規定,循環利息係自帳單列印日起年息百分之18.98(日息萬分之5.2)計算至完全付清為止。同條第四項規定,如債務人未於聲請人規定期限內付清每月最低付款額,則自帳單列印日起除按年息百分之18.98(日息萬分之5.2)計收循環利息,並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㈡詎債務人於94年9月起未依約定日繳款,故尚欠聲請人自
帳單列印日起之本金15,657元整及利息、違約金等未獲清償。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99年5月14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周士翔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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