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9年司拍字第7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6月14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司拍字第70號聲請人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丙○○代理人甲○○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乙○○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以利案件進行,如逾期不補正,即駁回聲請人之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依聲請狀所附借據,借款金額僅新臺幣(下同)35萬元,核與聲請狀所載金額685萬元不符,請具狀更正。
二、請提出相對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中華民國99年6月14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俊源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得新中華民國99年6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