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9年度再字第1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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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9年再字第1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3月15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99年度再字第18號再審原告李世緯即原名李伯.再審被告張志宏訴訟代理人周俊源律師本件準備程序終結,並指定於民國.在本院民事第三法庭行言詞辯論,.中華民國100.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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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9年再字第1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3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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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99年度再字第18號再審原告李世緯即原名李伯.再審被告張志宏訴訟代理人周俊源律師本件準備程序終結,並指定於民國.在本院民事第三法庭行言詞辯論,.中華民國100.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