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0年度聲字第26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0年聲字第26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3月15日

裁判案由:聲請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261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王明飛上列受刑人因聲請付保護管束案件,經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王明飛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查本件受刑人王明飛前犯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罪,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3年確定執行在案。茲聲請人以受刑人王明飛業於民國
100年3月8日核准假釋在案,而縮短刑期後終結日期為100年
8月28日,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本院審核無異,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3月15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莊秋桃
法官田平安法官范惠瑩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0年3月15日
書記官吳福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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