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促字第52340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9月0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7年度促字第52340號債權人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債務人甲○○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貳萬貳仟柒佰貳拾參元,及其中新台幣貳萬壹仟零肆元,自民國九十七年六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七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貳萬柒仟柒佰陸拾貳元,及其中新台幣貳萬伍仟陸佰陸拾貳元,自民國九十七年六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四點八八計算之利息,另按月計收帳務管理費新台幣貳佰捌拾捌元,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壹仟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華民國97年9月2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蘇鳴東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97年9月2日
書記官林雅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