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中簡字第522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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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中簡字第522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3月31日
裁判案由:賭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6年度中簡字第522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蔡謝金魚上列被告因賭博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6年度偵字第3762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乙○○○犯賭博罪,處罰金新臺幣捌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扣案之六合彩簽注單伍張、六合彩倍數表貳張及六合彩手冊貳本,均沒收之。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除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犯罪事實欄一、第1至2行所載「乙○○○基於賭博之犯意,自民國106年1月19日前不詳時間起」,應補充為「乙○○○基於賭博之接續犯意,自民國106年1月19日前1、2個月間之某日起至106年1月19日前1週左右之期間」;第11至12行所載「以此方式賭博財物」,應補充為「以此方式向該男子下注簽賭六合彩約4次而賭博財物」,證據並所犯法條欄一、第4行所載「六合彩手冊影本2本」,應更正為「六合彩手冊2本」,暨應補充「查扣證物照片、被告乙○○○於本院訊問時之自白」為證據外,其餘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核被告乙○○○所為,係犯刑法第266條第1項前段之在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賭博財物罪。又被告自106年1月19日前1、2個月間之某日起至106年1月19日前1週左右之期間,先後數次下注簽賭六合彩之行為,係基於為自己簽注之同一賭博目的而為,且於密切接近之時、地實施,侵害同一社會法益,各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在時間差距上,難以強行分開,在刑法評價上,以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較為合理,應以接續犯予以評價而論以一罪。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不思循正當途徑獲取金錢,竟心存僥倖,下注簽賭六合彩,對於社會投機僥倖風氣有所助長,並危害於社會秩序與善良風俗,自無可取,兼衡被告犯後坦承犯行,態度尚佳,其無犯罪前科紀錄,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參,素行良好,並考量其自陳不識字之智識程度、從事檳榔攤生意、家庭經濟狀況勉持之生活狀況(參被告警詢筆錄「受詢問人」欄所載)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
三、按供犯罪所用、犯罪預備之物或犯罪所生之物,屬於犯罪行為人者,得沒收之,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定有明文。查扣案之六合彩簽注單5張、六合彩倍數表2張及六合彩手冊2本,均為被告所有,且係供本案犯罪所用、犯罪預備之物,業據被告供承在卷(參偵卷第10頁、第40頁反面、本院卷第10頁反面至第11頁),爰依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之規定,宣告沒收之。至扣案之現金新臺幣6200元,被告始終堅稱為其賣檳榔之所得(參偵卷第10頁、本院卷第11頁),復查無證據足認該筆現金為被告本案之犯罪所得或與本案犯罪有何關連,自無從宣告沒收之。又被告供稱其前揭數次簽賭並未贏錢(參本院卷第11頁),且卷內並無積極證據足認被告已有實際獲取犯罪利得,自不生犯罪所得應予沒收、追徵之問題,併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第450條第1項、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266條第1項前段、第42條第3項前段、第38條第2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第2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本判決送達之日起10日內,表明上訴理由,向本庭提起上訴狀(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6年3月31日
臺中簡易庭法官廖素琪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書記官黃麗靜中華民國106年3月31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刑法第266條第1項在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賭博財物者,處1千元以下罰金。但以供人暫時娛樂之物為賭者,不在此限。
當場賭博之器具與在賭檯或兌換籌碼處之財物,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
【附件】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辭股
106年度偵字第3762號被告乙○○○
女67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住臺中市○區○○路000巷00號居臺中市○區○○○○路00號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賭博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敘述如下:
犯罪事實
一、乙○○○基於賭博之犯意,自民國106年1月19日前不詳時間起,以香港六合彩為標的,向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成年男子簽賭,每簽1支賭資為新臺幣(下同)10元至50元(實收8至40元)不等,簽賭方式為乙○○○將欲簽賭之種類、號碼及金額寫在紙上,該男子再前往乙○○○所經營位在臺中市○區○○○路000號右側之公眾得出入之檳榔攤收取簽注單,再依簽注之種類、號碼,與每星期二、四、六,同日香港六合彩開出之6個號碼核對,乙○○○如果簽中2個號碼(俗稱二星)可依下注金額贏得57倍彩金、簽中3個號碼(俗稱三星)贏得570倍彩金、簽中4個號碼(俗稱四星)贏得7000倍彩金,如乙○○○未簽中,則由該男子贏得賭資,以此方式賭博財物。嗣於106年1月19日下午3時20分許,為警持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核發之搜索票前往上址搜索,當場扣得賭博用之六合彩簽注單5張、六合彩倍數表2張、六合彩手冊2本等物。
二、案經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一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乙○○○於警詢時及本署偵查中坦承不諱,並有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一分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搜索票、扣案之六合彩簽注單5張、六合彩倍數表2張、六合彩手冊影本2本、現場照片附卷可稽。足認被告之自白與事實相符,其犯嫌堪以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266條第1項前段之普通賭博罪嫌。又被告反覆密接與人對賭財物,本質上乃具有反覆、延續性行為之特徵,於刑法評價上,應認係集合多數犯罪行為而成立之獨立犯罪型態之集合犯,為包括一罪,應僅成立一罪。扣案之六合彩簽注單5張、六合彩倍數表2張、六合彩手冊2本,請依刑法第38條第2項但書、第266條第2項宣告沒收。
至報告意旨認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268條之意圖營利賭博罪嫌,然本件除上開扣案之物外,查無其他意圖營利經營賭博之證據,是尚難遽認被告有何意圖營利賭博之犯行,惟此與前揭聲請簡易判決處刑部分,有想像競合犯之裁判上一罪關係,爰不另為不起訴處分之諭知,報告意旨顯有誤解,併此敘明。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此致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06年2月13日
檢察官甲○○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106年3月8日
書記官張化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