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度侵附民字第2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侵附民字第2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8月16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2年度侵附民字第25號原告AB000-A112290(真實姓名年籍詳卷)兼上一人法定代理人AB000-A112290A(真實姓名年籍詳卷)被告甲○○上列被告因妨害性自主案件(112年度侵訴字第94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8月16日
刑事第十八庭審判長法官李宜璇
法官黃凡瑄法官孫藝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黃詩涵中華民國112年8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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