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重訴字第16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5月23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重訴字第167號原告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林務局新竹林區管理處法定代理人 徐政競 訴訟代理人 蕭萬龍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 蔡菊間 請求拆屋還地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0,577,4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5,10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3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5月23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林靜梅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0年5月23日
書記官王奐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