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110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7年訴字第110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9月19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訴字第1100號公訴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選任辯護人戴國石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被告甲○○之羈押期間,自民國九十七年九月三十日起延長貳月。
具保聲請駁回。
理由上列被告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前以被告犯罪嫌疑重大,並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三款所定之情形,認有羈押之必要,於民國九十七年六月三十日執行羈押在案。茲本院依法訊問被告後,認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被告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九十七年九月三十日起延長羈押期間二月。被告雖另聲請具保云云,惟上項羈押情形既仍然存在,而有繼續羈押之必要,自尚難以具保代替,其具保聲請不應准許,應予駁回,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第二百二十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9月19日
刑事第十一庭審判長法官林臻嫺
法官蘇碧珠法官孫淑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陳麗雅中華民國97年9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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