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度除字第1587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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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除字第1587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0月14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8年度除字第1587號
聲請人高陽益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乙○○右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8年度司催字第876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8年8月11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8年10月14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張松鈞┌────────────────────────────────────────────────────────┐│附表:98年度除字第1587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新台幣)│支票號碼│備考│├──┼─────────┼─────────┼───────────┼─────────┼────────┼──┤│001│利優國際有限公司│臺灣土地銀行新店分│98年3月5日│49,513元│CD0000000││││ 林怍鼎 │行│││││├──┼─────────┼─────────┼───────────┼─────────┼────────┼──┤│002│利優國際有限公司│臺灣土地銀行新店分│98年3月5日│102,378元│CD0000000││││林怍鼎│行│││││└──┴─────────┴─────────┴───────────┴─────────┴────────┴──┘本判決不得上訴。
右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98年10月14日
書記官林梅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