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0年度交字第47號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0年交字第47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6月30日

裁判案由:交通裁決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110年度交字第47號原告 謝秀卿 上列原告因交通裁決事件,提起行政訴訟,經核本件起訴尚有如附表所示不合程式之情形,茲依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9第1項準用同法第236條、第107條第1項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附表所示事項(及應提出補正後之起訴狀1份及其繕本或影本1份於本院),並應於補正後之起訴狀抬頭書名「行政訴訟補正起訴狀」,案號「110年度交字第47號」,以資區別。如逾期未補正或補正不完全,即以「起訴不合程式」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6月30日
行政訴訟庭法官賴映岑以上正本係照原本製作。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蔡忞旻中華民國110年6月30日附表:
┌──┬────────────────────────┐│項次│起訴不合程式之情形│├──┼────────────────────────┤│1│原告未繳納裁判費新臺幣300元,致有程式上之欠缺,│││應予以補正。│├──┼────────────────────────┤│2│依行政訴訟法第105條第1項、第57條第2款規定,起│││訴狀應記載當事人(即記載被告代表人及其與機關之關│││係)。查原告起訴狀未載明被告之代表人(查被告之代│││表人姓名為 吳季娟 〈所長〉),致有程式上之欠缺,故│││原告應依上開資訊補正。│└──┴────────────────────────┘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