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0年度刑補字第7號刑事決定書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0年刑補字第7號刑事決定書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6月30日
裁判案由:刑事補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補償決定書110年度刑補字第7號請求人 吳國雄 上列請求人請求刑事補償事件,本院決定如下:
主文請求駁回。
理由
一、請求意旨略以:請求人甲○○前因侵占案件,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法官判處無罪,該案請求人受羈押一月有餘,爰請求給予適當合法之補償等語。
二、按「補償之請求,應以書狀記載下列事項,向管轄機關提出之:一、補償請求人姓名、性別、年齡、住所或居所。二、有代理人者,其姓名、性別、年齡、住所或居所。三、請求補償之標的。四、事實及理由,並應附具請求補償所憑之不起訴處分書、撤回起訴書,或裁判書之正本或其他相關之證明文件。五、管轄機關。六、年、月、日。」、「補償之請求,違背法律上之程式,經定期命其補正,而逾期不補正者,應以決定駁回之。」刑事補償法第10條、第16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本件請求人具狀向本院請求刑事補償,其書狀未附具請求補償所憑之不起訴處分書、撤回起訴書,或裁判書之正本或其他相關之證明文件,揆諸上揭規定,其補償之請求顯然違背法律上之程式,前經本院以裁定命其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該裁定正本已於民國110年6月11日送達請求人,有本院送達證書1紙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53頁),請求人迄未提供相關資料,其逾期未補正,爰逕以決定駁回其請求。
四、依刑事補償法第16條,決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0年6月30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林信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決定書,應於收受決定書後2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經由本院向司法院刑事補償法庭聲請覆審。
書記官林佩萱中華民國110年6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