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10年度聲字第149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10年聲字第149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4月30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10年度聲字第1490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賴顗任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臺灣高等檢察署110年度執聲字第45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玖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犯加重詐欺等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之規定聲請定應執行之刑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應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0條第1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受刑人犯如附表所示之7罪,前經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及本院分別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確定在案(聲請書誤載部分更正如附表所示),且如附表編號2至7所示之罪均為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裁判確定前所犯,此有本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上開刑事判決在卷可稽。其中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至2、7所示之罪所處之刑均得 易科 罰金,如附表編號3至6所示之罪所處之刑則均不得易科罰金,原不得合併定應執行刑。然受刑人業已請求檢察官就附表所示7罪合併聲請定應執行刑,此有定應執行刑聲請書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13頁),合於刑法第50條第2項之規定,檢察官就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有期徒刑,聲請合併定應執行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爰審酌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7罪,分別為施用第二級毒品罪、攜帶兇器竊盜罪、結夥三人竊盜罪、三人以上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其中如附表編號1、7所示之罪均為施用第二級毒品罪,其犯罪類型、行為態樣、手段、動機及所侵害法益均相似,彼此間之責任非難重複程度甚高,與如附表編號2至6所示之罪,其等犯罪類型、行為態樣、手段及動機均不相同,各罪間之責任非難重複程度較低,兼衡受刑人犯如附表編號1至6所示之罪,曾經本院裁定定執行刑為有期徒刑2年7月確定等情,而為整體非難評價後,爰應定其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2年9月。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4月30日
刑事第二十三庭審判長法官許永煌
法官黃美文法官雷淑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林立柏中華民國110年5月4日附表編號123罪名施用第二級毒品攜帶兇器竊盜罪結夥三人竊盜罪宣告刑有期徒刑4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仟元折算1日。有期徒刑6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仟元折算1日。有期徒刑7月犯罪日期108年4月15日108年3月19日108年5月19日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108年度毒偵字第709號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108年度偵字第1959號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108年度少連偵字第41號最後事實審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案號108年度六簡字第280號108年度易字第362號108年度易字第615號判決日期108年8月1日108年8月13日108年10月24日確定判決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案號108年度六簡字第280號108年度易字第362號108年度易字第615號確定日期108年8月21日108年9月9日108年11月25日備註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108年度執字第3202號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108年度執字第3371號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執字第321號編號1至6經臺灣高等法院109年度聲字第4098號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7月編號456罪名結夥三人竊盜罪結夥三人竊盜罪三人以上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宣告刑有期徒刑7月有期徒刑7月有期徒刑1年2月犯罪日期108年5月19日108年5月19日108年8月15日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108年度少連偵字第41號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08年度偵字第28917號;移送併辦案號: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偵字第2171號最後事實審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高等法院案號108年度易字第615號108年度易字第615號109年度上訴字第1390號判決日期108年10月24日108年10月24日109年6月16日確定判決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高等法院案號108年度易字第615號108年度易字第615號109年度上訴字第1390號確定日期108年11月25日108年11月25日109年7月15日備註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執字第321號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執字第321號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執字第4396號編號1至6經臺灣高等法院109年度聲字第4098號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7月編號7(本欄空白)(本欄空白)罪名施用第二級毒品(本欄空白)(本欄空白)宣告刑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仟元折算1日。(本欄空白)(本欄空白)犯罪日期106年4月26日(本欄空白)(本欄空白)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108年度撤緩毒偵字第336號(本欄空白)(本欄空白)最後事實審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本欄空白)(本欄空白)案號108年度六簡字第441號(本欄空白)(本欄空白)判決日期109年3月9日(本欄空白)(本欄空白)確定判決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本欄空白)(本欄空白)案號108年度六簡字第441號(本欄空白)(本欄空白)確定日期109年5月25日(本欄空白)(本欄空白)備註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執字第2093號(本欄空白)(本欄空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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