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3年簡字第4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2月22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簡字第46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蔡敏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治條例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3年1月
7日所為之判決原本及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原本及正本暨所引用之附件中「 蔡聰敏 」均更正為「蔡敏」。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刑事裁判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全案情節與裁判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
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判決原本及正本之誤繕,揆諸首揭規定及解釋,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更正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12月22日
刑事第九庭法官蕭雅毓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謝婷婷中華民國103年12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