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0年度交簡附民字第1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0年交簡附民字第1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8月31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原告 邱日臺 被告 徐詩涵 被告兼法定代理人 徐瑞增 上列被告等因100年度苗交簡字第569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調查、爭點整理的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1項、第
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8月31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林信旭
法官林卉聆法官周靜妮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巫穎中華民國100年8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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