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旗補字第103號
原 告 滙誠第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莊仲沼
上列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周澤楷 即 周弦旻 發
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
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
同)21,773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
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
23、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
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
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9 日
旗山簡易庭 法 官 呂明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9 日
書 記 官 潘維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