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2年度補字第22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2年補字第22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11月05日

裁判案由:國家損害賠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補字第二二七號
原告甲○○被告國防部陸軍總司令部法定代理人 霍守業 右原告與被告間請求國家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部分暫核定為新臺幣肆佰柒拾捌萬壹仟貳佰零捌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肆萬捌仟肆佰貳拾壹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拾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一月五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官邱瑞祥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壹仟元。
~B法院書記官吳玉金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一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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