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度聲字第2930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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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聲字第293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8月19日
裁判案由:沒入保證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2930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具保人即受刑人李正名上列具保人即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100年度執聲沒字第23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具保人即受刑人李正名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指定保證金額新臺幣1萬元,由受刑人繳納現金保證後,已將受刑人釋放。茲因受刑人已經逃匿,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之規定,聲請將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沒入。
二、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經繳納者,沒入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定有明文。是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應以被告在逃匿中為其要件,具保停止羈押之被告雖曾逃匿,但既經緝獲歸案,即不可再謂其逃匿而裁定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最高法院93年度臺非字第50號判決意旨可資參照。經查,本件受刑人李正名已於100年8月7日經緝獲到案,目前因另案在法務部矯正署桃園看守所羈押中,此有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在卷可按,是受刑人既已到案執行而非逃匿中,揆諸上開說明,核與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之規定未合,從而,聲請人之聲請自難准許,應予駁回。
中華民國100年8月19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陳德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李玉華中華民國100年8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