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4年度建字第29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4年建字第29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9月08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建字第291號
原告聯浩營造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丙○○被告亞青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被告東亞建築經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九十四年八月四日裁定命原告於五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民國九十四年八月十五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其假執行之聲請亦缺乏宣告之依據,均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4年9月8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汪漢卿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94年9月8日
書記官許婉如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