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4年度司字第660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4年司字第66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9月08日

裁判案由:簿冊保管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司字第660號
聲請人 洪明昀美商奧達軟體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清算人相對人美商奧達軟體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上列聲請人聲請簿冊保管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指定洪明昀為美商奧達軟體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之簿冊文件保存人。
聲請程序費用由美商奧達軟體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負擔。
理由
一、按公司應自清算完結聲報法院之日起,將各項簿冊及文件保存10年。其保存人由清算人及其利害關係人聲請法院指定之,公司法第332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主張美商奧達軟體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業經依法清算完結、並將清算期間內收支表、損益表呈送在案,經徵得洪明昀之同意為簿冊文件保存人,為此聲請指定洪明昀為該公司之簿冊文件保存人,提出清算期間內收支表、損益表、公司股東臨時會議事錄、帳簿保管清冊等件為證。
三、本件聲請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88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4年9月8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汪漢卿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聲明不服中華民國94年9月8日
書記官許婉如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