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6年度司促字第5189號民事其他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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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6年司促字第5189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7月1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6年度司促字第5189號債權人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錦瑭 債務人 戴禎華 債務人 羅月貞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叁拾萬肆仟壹佰捌拾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戴禎華邀同債務人羅月貞於民國93年6月30日向聲請人訂立汽車貸款,貸款總額為新臺幣46萬元整,約定利息按年利率16%計息,詎料債務人戴禎華僅繳納至98年5月22日止,即未再清償任何款項,現尚有304,180元未獲清償,餘欠本息屢經催討仍未清償,依貸款暨動產抵押契約書第十九條約定債務人不依約清償本金或利息者,借款視為全部到期,此相對人已喪失期限利益,自應給付前揭請求標的之借款本息。相對人羅月貞為連帶保證人,自應負連帶清償之責。
二、本件係請求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並有附呈貸款申請書影可證(原本如奉鈞院通知即當呈送核對)為求簡速,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0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迅賜對債務人發給支付命令,實為德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6年7月12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一、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股別及案號。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將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
中華民國106年7月12日
書記官龔紀亞附表106年度司促字第5189號利息: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戴禎華、羅│自民國98年5│至清償日止│年息16%│││304180│月貞│月23日起│││││元│││││└──┴───┴─────┴──────┴──────┴───────┘違約金: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戴禎華、羅│自民國98年6│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304180│月貞│月23日起││內者依上開利率│││元││││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