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0年審交附民字第14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5月10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0年度審交附民字第148號原告 呂冠辰 被告 張再河 上列被告因110年度審交易字第147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被告上開過失傷害案件,固因原告撤回刑事告訴而由本院諭知公訴不受理在案,惟原告聲請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民事庭審理,此有本院準備程序筆錄在卷可佐,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5月10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蔡守訓
法官黃雅君法官蘇怡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林孟君中華民國110年5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