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0年司繼字第40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5月10日
裁判案由:拋棄繼承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司繼字第401號聲請人 楊金英
楊博丞 楊閎邑
一、上列聲請人聲請拋棄繼承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應補正之事項:
被繼承人 楊金村 於民國109年12月2日死亡,臺端等迄至11
0年3月8日(見本院收文章)始聲明拋棄繼承,已逾法條所定之3個月期限,請 陳明 聲請人等係何時知悉繼承開始,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供參。
二、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0年5月10日
家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