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205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5年訴字第205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2月18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訴字第2054號原告中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曾聲請對被告乙○○等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二、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623,921元,應繳裁判費6,830元,扣除原告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1,000元外,尚應補繳5,83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上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另應提出準備書狀一份及繕本二份。)
三、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5年12月18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潘進柳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5年12月18日
書記官李麗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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