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促字第13844號
債權人財政部國有財產署中區分署
法定代理人 趙子賢
非訟代理人 程光儀 律師
張義群 律師
債務人 許天儒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共同給付新臺幣(下同)壹萬陸仟伍佰壹拾貳元,及其中壹萬伍仟玖佰參拾 陸元 自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共同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法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陳述略以:如後附聲請狀所載,並已履行其對待給付。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1年12月19日
民事庭法官張金柱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111年12月19日
書記官張美馨
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 勿庸 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