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度司繼字第158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司繼字第158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6月10日

裁判案由:選任遺產管理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司繼字第1583號聲請人 田雅婷 上列聲請人聲請選任被繼承人 王青雲 之遺產管理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現役軍人或退除役官兵死亡而無繼承人、繼承人有無不明或繼承人因故不能管理遺產者,由主管機關管理其遺產;前項遺產事件,在本條例施行前,已由主管機關處理者,依其處理;第一項遺產管理辦法,由國防部及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分別擬訂,報請行政院核定後發布之。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68條第1項、第2項、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退除役官兵死亡無人繼承遺產,依退除役官兵死亡無人繼承遺產管理辦法(下稱本辦法)之規定辦理;本辦法所稱退除役官兵死亡無人繼承遺產,係指退除役官兵死亡,無繼承人、繼承人有無不明或繼承人因故不能管理之遺產;亡故退除役官兵遺產,除設籍於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所屬安養機構者,由該安養機構為遺產管理人外;餘由設籍地輔導會所屬之退除役官兵服務機構為遺產管理人。退除役官兵死亡無人繼承遺產管理辦法第2條、第3條、第4條亦著有規定。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於民國107年10月31日匯款時,不慎輸入錯誤帳號,而誤將新臺幣35,000元匯入被繼承人帳戶,惟被繼承人於民國81年11月29日死亡,是否仍有應繼承之人不明,致聲請人對其遺產無法行使權利,爰依法請求選任被繼承人之遺產管理人等語。
三、查聲請人之主張,固據其提出郵局帳戶使用影本、裁定影本、除戶戶籍謄本及繼承系統表等件為證。惟查被繼承人王青雲生前具有榮民身分,且為在台無繼承人之退除役官兵,其戶籍所在地之新北市榮民服務處依法為其遺產管理人(見卷附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108年5月29日輔服字第1080041825號函文),再者,被繼承人並無繼承人存在,經本院依職權向新北市土城區戶政事務所函查被繼承人之繼承人戶籍資料,均查無相關資訊,是依前揭法條規定,應由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新北市榮民服務處為王青雲之法定遺產管理人。從而,聲請人再為聲請選任其遺產管理人,核無必要,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8年6月10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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