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8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8年訴字第8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7月23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訴字第82號上訴人即被告 陳秀慧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高偉洋 間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8年6月2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第二審上訴利益金額核定為新臺幣2,003,666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31,348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7月23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林中如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7月23日
書記官許睿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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