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0年聲字第71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10月29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收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年度聲字第七一О號
聲請人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聲請人因違禁物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扣案之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含袋重零點捌貳伍公克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本件被告甲○○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部分業經不起訴處分,扣案之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八二五公克因屬違禁物,爰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查獲之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又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刑法第四十條但書分別定有明文。本件扣案之安非他命屬於第二級毒品,且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管制之物品,為違禁物,聲請人聲請將上開物品沒收銷燬,經核與前揭規定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刑法第四十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年十月二十九日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法官黃建都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黃士益中華民國九十年十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