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0年簡上字第1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10月29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年度簡上字第一七號
公訴人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上訴人甲○○即被告右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中華民國九十年十月二十九日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法官林誌誠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蕭榮峰中華民國九十年十月二十九日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0年簡上字第1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10月29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年度簡上字第一七號
公訴人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上訴人甲○○即被告右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中華民國九十年十月二十九日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法官林誌誠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蕭榮峰中華民國九十年十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