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0年度附民字第20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0年附民字第20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10月29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台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年度附民字第二O九號
原告上偉企業有限公司
嘉泰新企業有限公司共同法定代理人 廖本益 共同訴訟代理人 林益輝 被告丙○○
乙○○甲○○右列被告等因被告丙○○業務侵占案件(九十年度自字第一四一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年十月二十九日
臺灣台中地方法院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官夏一峯
法官黃松竹法官簡源希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年十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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