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0年度附民字第38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0年附民字第38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10月29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年度附民字第三八九號
被告甲○○原告乙○○右列被告因本院九十年度中交簡上第二六八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年十月二十九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林清鈞
法官吳進發法官鄭文祺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年十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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