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0年度重訴字第71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0年重訴字第71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10月29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年度重訴字第七一二號
原告台灣土地銀行法定代理人丙○○訴訟代理人乙○○
丁○○被告永豊棧實業股份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 何豊棧 被告甲○○右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年十一月二十二日上午九時五十分,在本院第二十二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九十年十月二十九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B法官涂秀玲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中華民國九十年十月二十九日~B書記官王麗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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