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司促字第29843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2月3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0年度司促字第29843號聲請人即債權人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6樓法定代理人 管國霖 相對人即債務人 張廖晋祺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叁拾肆萬柒仟 陸佰 肆拾捌元,及自民國一百年十月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七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年十一月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月以新臺幣陸佰肆拾叁元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0年12月30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嘉怡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100年度司促字第29843號)緣相對人 張廖仦堃 於民國99年5月12日向聲請人申辦信用貸款(帳號:00000000000000),詎相對人逾期未為繳款,迄今尚欠如利息附表序號1所示之本金及利息。案經聲請人數次通知其前來履行,均未獲置理,故相對人顯有故意違約之實,確有督促其履行之必要。又依雙方約定,相對人並應給付聲請人如違約金附表序號1所示計算之違約金,此有約定書足稽,故一併請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