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0年度司票字第12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0年司票字第12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4月19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強制執行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司票字第122號聲請人 陳瑤成 上列聲請人對相對人 陳瑤玫 聲請本票裁定准許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因財產權關係為聲請者,按其標的之金額或價額,以新臺幣依一定標準徵收費用;關係人未預納者,法院應限期命其預納,逾期仍不預納者,應駁回其聲請,非訟事件法第13條、第26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係因財產權關係所為之聲請,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0年1月26日以裁定命聲請人於7日內補繳,此項裁定已於100年2月1日送達,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惟聲請人迄今仍未補繳,本件聲請難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第26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4月19日
司法事務官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0年4月25日
書記官朱小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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