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0年訴字第2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1月16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年度訴字第二七號
原告台革貿易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鄭庭燦 右原告與被告甲○○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壹佰零貳萬叁仟陸佰壹拾叁元,折合銀元叁拾肆萬壹仟貳佰零伍元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銀元叁仟肆佰壹拾叁元,折合新台幣壹萬零貳佰叁拾玖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肆拾伍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壹萬零壹佰玖拾肆元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年一月十六日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庭~B法官宋國鎮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B法院書記官歐樹根中華民國九十年一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