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89年度易字第71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89年易字第71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1月16日

裁判案由:恐嚇等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易字第七一六號
公訴人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被告因恐嚇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並經本院審理判處刑在案,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自民國玖拾年元月貳拾陸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本件被告因恐嚇等案件,經本院認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七十六條第二款之情形而有羈押必要,於民國八十九年十月二十六日執行羈押,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民國九十年一月二十六日起延長羈押二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年一月十六日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法官林誌誠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尤旗樟中華民國九十年一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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