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8年度北簡字第13520號民事判決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簡易民事判決
                 108年度北簡字第13520號
原   告  于永宏
被   告  柯士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08年12月3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自民國一百零八年七月十日起至返還門牌號碼臺北市○○
區○○路○段○○○巷○○號三樓房屋予原告之日止,按月給付
原告新臺幣壹萬貳仟元。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萬伍仟陸佰伍拾貳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柒萬貳仟元為原告預供擔保
,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按訴狀送達後,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他訴,但擴張或
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者,不在此限;簡易訴訟程序,除
本章別有規定外,仍適用第一章通常訴訟程序之規定,民事
訴訟法第255條第1項第3款、第436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
文。本件原告原起訴請求:「請求判令被告將坐落臺北市○
○區○○路0段000巷00號3樓房屋(下稱系爭房屋)全部
遷讓交付原告,並自民國108年5月10日起至交屋日止,按
月給付賠償金新臺幣(下同)12,000元」(見本院卷第7頁
),嗣於108年12月3日本院審理時,聲明變更僅請求被告
自108年7月10日起至返還系爭房屋日止,按月給付12,000
元等語(見本院卷第62頁)。核原告前揭變更,係減縮其應
受判決事項之聲明,依上開規定,於法相符,應予准許。
二、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
第386條各款所列情事,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
為判決。
三、原告主張:兩造於108年2月10日簽立房屋租賃契約書(下
稱系爭租約),由被告向原告承租系爭房屋,租賃期間自10
8年2月10日起至109年2月9日止,租金每個月12,000元
,惟被告自108年5月份起,即未依約給付租金,扣除被告
訂約時交付之相當於2個月租金之押租保證金24,000元後,
被告仍積欠自108年7月份起之租金未給付,爰依系爭租約
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租金等語。並聲明:被告應自108
年7月10日起至返還系爭房屋予原告之日止,按月給付原告
12,000元。被告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
何聲明陳述。
四、原告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提出與其所述相符之系爭租約、
郵局存證信函為證(見本院卷第9頁至第21頁)。而被告經
本院合法通知後,既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爭執,復未提出
書狀答辯以供本院斟酌,本院審酌原告所提證據,堪認其主
張為真實。從而,原告依系爭租約法律關係,請求被告應自
108年7月10日至返還系爭房屋予原告之日止,按月給付原
告12,000元,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五、本件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1項訴訟適用簡易程序所為
被告敗訴之判決,依同法第389條第1項第3款規定,應依
職權宣告假執行。並依同法第436條第2項適用第392條第
2項規定,依職權宣告被告如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六、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本件訴訟費用額
,依後附計算書確定如主文所示金額。
中華民國108年12月17日
臺北簡易庭法官詹慶堂
計算書
項目金額(新臺幣)備註
第一審裁判費15,652元
合計15,652元
上列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按
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
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08年12月17日
書記官陳鳳瀴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