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08年度雄簡字第2326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雄簡字第2326號
原   告 遠傳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井琪
被   告 君鴻國際酒店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慶輝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電信服務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債務人對於支付命令於法定期間合法提出異議者,支付命
令於異議範圍內失其效力,以債權人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
起訴。前項情形,督促程序費用,應作為訴訟費用之一部,
民事訴訟法第519條第1、2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因財產
權而起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
為起訴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而可以補正者,法
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準用同法第436條第2項、第24
9條第1項前段、第6款亦有明定。
二、本件原告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經被告於法定期間內聲
明異議,視為起訴,而原告起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下同)186,319元,應繳納第一審裁判費1,990元,經扣除
原告已繳納之督促程序費用500元後,尚應補繳1,490元,
本院前於民國108年11月7日以108年度雄補字第1725號裁
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如數繳納,該裁定業於108年
11月13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為憑,惟原告迄未繳納,有
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高雄簡易庭查詢簡答表、收
費答詢表查詢在卷可稽,揆諸首揭規定,原告起訴即難認為
合法,應以裁定駁回之。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
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12月16日
高雄簡易庭法官謝宗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8年12月19日
書記官蔡靜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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