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雄補字第1912號
原 告 第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正漢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77,881元,應徵第一審裁
判費2,9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
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16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何悅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16 日
書 記 官 李方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