沙鹿簡易庭97年度沙小字第250號民事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7年度沙小字第250號
原   告 乙○○
被   告 甲○○
            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九十七年四月十七
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伍萬元,及自民國九十六年九月九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30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沙鹿簡易庭
法 官 林純如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
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
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補提
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二十日內補提合法上訴
理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30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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