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13年度雄簡聲字第6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雄簡聲字第6號

聲請人 蔡明哲

代理人 蔡文元 律師( 法扶 律師)

相對人 鄭羽君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停止強制執行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2月19日所為裁定,其原本及正本均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第三頁第三行至第四行「訴訟利益為288,000元(6,000*24=144,000)」之記載,應更正為「訴訟利益為288,000元(12,000*24=288,000)」。

理由

一、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

二、查本院前開裁定原本、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3  日

高雄簡易庭法   官黃宣撫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6  日

書記官吳紫瑄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