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13年度雄簡聲字第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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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雄簡聲字第6號
聲請人 蔡明哲
相對人 鄭羽君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停止強制執行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2月19日所為裁定,其原本及正本均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第三頁第三行至第四行「訴訟利益為288,000元(6,000*24=144,000)」之記載,應更正為「訴訟利益為288,000元(12,000*24=288,000)」。
理由
一、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
二、查本院前開裁定原本、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3 日
高雄簡易庭法 官黃宣撫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6 日
書記官吳紫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