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11年度板簡字第123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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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板簡字第1233號

上訴人 郭大鈞

被上訴人 邱阿邁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第442條第2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同法第436條之1第3項,於簡易程序之上訴程序準用之。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未繳納第二審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2年8月23日裁定限期命其3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112年8月25日送達上訴人,有送達證書可按,茲已逾限仍未遵期補正,則有本庭詢問簡答表、答詢表、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可查,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0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官 陳佳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0  日

書記官李庭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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