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度聲字第504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聲字第504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2月21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聲字第5041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蔡篤龍上受刑人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99年執聲付字第34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蔡篤龍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蔡篤龍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犯詐欺、偽造文書、贓物等罪,經本院先後判處有期徒刑1年9月、2年及1年3月確定,經合併刑期5年送監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99年12月7日以法矯字第0999049416號函核准假釋,而縮刑後刑期終結日期為101年9月24日,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9年12月21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高英賓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司立文中華民國99年12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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