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度聲字第503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聲字第503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2月21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聲字第5039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林健群上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99年執聲付字第34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林健群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林健群前因違反懲治盜匪條例案件、犯竊盜、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犯竊盜、贓物等罪,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及本院先後判處有期徒刑3年6月及8年2月確定,經合併刑期11年8月送監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99年12月7日以法矯字第0999049416號函核准假釋,而縮刑後刑期終結日期為103年6月15日,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
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之規定,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99年12月21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高英賓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司立文中華民國99年12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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